行业快讯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管理章程

2011-12-19 10:38745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ceiling materials branch。英文缩写:CM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集成吊顶、天花吊顶、原材料等上下游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以促进我国天花吊顶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是北京市紫竹院南路2号,邮政编码:10004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天花吊顶行业发展状况,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三)进行行业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四)创办集成吊顶出版物;

(五)参与制订、修订集成吊顶行业(国家)标准;

(六)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业规范,并监督会员执行;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七)组织集成吊顶行业的产品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八)举办集成吊顶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

(十)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

(十二)发展行业公共事业;

(十三)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五)开展符合本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吊顶、 相关配套产品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协会协助解决本单位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享有行业相关权利的使用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推荐,提交理事会投票表决选举产生。一般任职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天花吊顶行业,熟悉和了解集成吊顶行业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负责人,法定负责人必须由在职人员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负责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负责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不设账号,收入统一由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代收,支出由秘书长签字,经协会秘书长审批后办理,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资助、捐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应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注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

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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