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管理办法》中最令人注目的是关于金融机构参与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而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遵循长期持有、优化治理、业务合作原则,并符合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
此前,银监会和保监会2008年1月1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就监管基本的原则、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程序、信息交换内容等方面达成一致。上海易繁咨询公司的保险行业分析师据此认为,在此次征求意见以后,中国商业银行以及海外银行业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混业经营状态也许就要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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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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