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给小商贩临时经营场所”纳入地方性法规,指出政府对待小商贩不应一味“围追堵截”,应该给他们提供一定的谋取生计空间。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8月1日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市、县、镇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市、县、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市、县、镇政府可以根据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划定一定临时经营场所。
据了解,该“条例”此前已经广泛征求过浙江省社会各界的意见。
同时,一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还提出,为更好从长远角度解决小商小贩问题,城市规划应当事先设置相应的经营场所,城市规划设置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城市规划,不应仅仅依赖事后划定临时经营场所的方法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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