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快讯

物业管理用房难症有望破解

2006-10-02 12:149241次浏览
物业管理用房必须配足面积、按标准建设,且不计入公摊,归全体业主所有。昨天,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有关人士高兴地告诉记者,江苏省建设厅近期下发了《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后再碰上物业管理用房方面的矛盾纠纷,他们就有章可循了。

据了解,尽管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要达到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可是一些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物业管理用房能不建就不建、能少建就少建,甚至还将所建物管用房纳入公共部位,进入面积分摊,让业主为其买单。

省建设厅《意见》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总面积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计算。在规划核准的图纸上,应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建造标准,省建设厅提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住宅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此外,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房产部门应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确权登记,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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