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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 灾后重建土地可“先用后批”

2008-02-18 12:4413283次浏览
为了加快灾后重建速度,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原貌,各灾区国土部门将对灾后重建用地“开绿灯”,可以先使用后审批。昨天(17日)晚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做好灾区抗灾重建中用地和地质服务工作的公告。

公告中要求,对抢险救灾急需或灾毁的输电设施、交通设施、房屋重建等用地,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重建后由临时用地单位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灾毁的输电、交通等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也可先行用地,建设单位应在灾毁设施建成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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